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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張谷輔

  • 當事人
    葉清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葉清順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陳致宇律師 葉書佑律師 被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105 年度再更一字第4 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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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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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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