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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聲請人
林世偉
相對人
一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就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67,000 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10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3.有關調解方案2 之金額267,000 元整,資方應於105 年11月15日以匯款方式至勞方原支薪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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