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原告
-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繼承人)
- 被告
- 允太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芳怡
- 被告
-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方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倪子嵐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莉雅律師
- 被告
-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昌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林士淵為原告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林芳震提起本件訴訟後,於106年3月8日死亡,依前開法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僅原告林安芸一位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原告林士淵至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林士淵既為原告林芳震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查詢資料可以證明,故原告林士淵即應與原告林安芸、被告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