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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林安芸林士淵允泰開發有限公司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原   告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 被   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允太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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