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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給付職災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告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原告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
被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被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允太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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