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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福奇
即原告
羅宜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敬麗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名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6,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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