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福奇
- 即原告
- 羅宜佩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敬麗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名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6,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