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 原告
- 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顯哲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叡律師
- 被告
- 陳信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市○○街00號,有卷負知各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可按(見104年度司板勞調字第16號卷第14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