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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哲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被告
陳信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市○○街00號,有卷負知各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可按(見104年度司板勞調字第16號卷第14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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