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張國業
- 被告
- 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原告起訴狀將「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大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