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簡瑞綾
- 訴訟代理人
- 洪宇均律師
- 被告
- 宙威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倫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