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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2號

原告
簡瑞綾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被告
宙威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倫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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