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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中
被上訴人
紀佩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2萬元,有 105年度補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71頁至第7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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