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原告
- 林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甫律師
- 被告
- 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其明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松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三週內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證物具狀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三週內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證物具狀表示意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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