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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竝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仲義
上 訴 人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中
上 訴 人
台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徹
被 上訴人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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