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 訴 人
- 竝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仲義
- 上 訴 人
-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中
- 上 訴 人
- 台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盈徹
- 被 上訴人
-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