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告
王郁雅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告
台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玟均為被告台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王智超,嗣經變更為林玟均,並於105年8月11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且經被告於106年4月24日聲明承受訴訟在案,依照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依聲請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