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金總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毅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 被告
-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2 樓,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