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 債權人
- 中紡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雄
- 債務人
- 三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駿逸
- 債務人
-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鮑泰鈞
- 債務人
- 鮑泰鈞
- 債務人
- 周音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點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陸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更正裁定應予撤銷。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更正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