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詹雅婷
- 債務人
- 賽科愛洛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朱益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淑齡
一、債務人賽科愛洛科技有限公司、朱益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依聲請狀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賽科愛洛科技有限公司、朱益麟、王淑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依聲請狀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