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227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227號
- 債 權 人
-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榮一
- 債 務 人
- 和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玉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