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
- 債權人
- 林博文
- 債務人
- 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東初
一、債務人群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東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東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