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 債權人
- 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福
- 相對人
- 台灣星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租約影本、租金發票影本或退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權人催告債務人清償所用之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繕本或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