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

債權人
鄭貴子
債務人
鴻福凱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采燕
法定代理人
余正雄 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債務人
余采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