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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曾繁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5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債 務 人 曾繁明 一、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繁明給付之。 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繁明給付之。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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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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