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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
    胡秀美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債 權 人 胡秀美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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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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