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胡秀美、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債 權 人 胡秀美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