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楊士進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進洋
- 被告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李紀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玖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47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進洋 債 務 人 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債 務 人 李紀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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