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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昌壽
債務人
克展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于騏源
債務人
債務人
陳沺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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