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
- 債權人
- 黃瓅禾
- 債務人
-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成
- 債務人
- 謝敏惠
一、㈠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謝敏惠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謝敏惠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