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7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楊千慧
- 債務人
- 興絨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楊昌哲
- 債務人
- 楊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