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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4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78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進洋
債務人
銘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斐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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