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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
    翁庚新陳麗霞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潔芯國際有限公司張玉姍丞宜企業有限公司佳邑實業有限公司陳麗霞、宏亮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債 權 人 翁庚新 債 務 人 陳麗霞 債 務 人 宏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曉 債 務 人 潔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泰 債 務 人 張玉姍 債 務 人 丞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朱却 債 務 人 佳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學 一、債務人陳麗霞、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麗霞、潔芯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麗霞、張玉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麗霞、丞宜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麗霞、佳邑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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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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