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

債權人
翁庚新
債務人
陳麗霞
債務人
宏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曉
債務人
潔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泰
債務人
張玉姍
債務人
丞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朱却
債務人
佳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學

一、債務人陳麗霞、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麗霞、潔芯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麗霞、張玉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麗霞、丞宜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麗霞、佳邑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