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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5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17號

債權人
至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千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奐良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將無法定代理人收受送達而不合法,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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