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7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58號

異議人
債務人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5年12月 2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6年2月 3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