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89號
- 債權人
-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立琦
- 債務人
- 優異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千分之三計算之貨品保管費。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