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
- 債權人
- 陳炳坤
- 債務人
- 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錫倫
- 法定代理人
- 蔡樹根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銘
- 債務人
- 梁錫倫
一、債務人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對債務人梁錫倫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但就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梁錫倫因曾於送達債權人之文件中「保證台端之權益一定會受到合理的保障與維護」等文字,即屬對於本件聲請之債權負民法保證責任之主張,與民法中保證係應以特定債權債務人間所發生之特定債權為保證之意思表示之情形,已顯然與一般社會商業交易習慣有重大之差異,債權人之請求難認有法律上之理由,該部分請求自難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