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4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38號
- 債權人
- 張萬益
- 債權人
- 朱家宏
- 債權人
- 朱嘉慧
- 債務人
- 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胤統
- 債務人
- 簡明輔
一、債務人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明輔應向債權人張萬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明輔應向債權人朱家宏連帶給付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明輔應向債權人朱嘉慧連帶給付叁萬肆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