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 債權人
- 龍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甯吉林
- 債務人
-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鵑
- 債務人
-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倉省
- 債務人
- 展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秀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正式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本件請求金額中,對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欣豪工程有限公司、展富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請求之金額及原因,並附該金額之計算方式。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