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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債權人
龍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吉林
債務人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鵑
債務人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倉省
債務人
展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正式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本件請求金額中,對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欣豪工程有限公司、展富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請求之金額及原因,並附該金額之計算方式。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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