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債權人
龍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吉林
債務人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鵑
債務人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倉省

一、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欣豪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欣豪工程有限公司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