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 債權人
- 陳麗雪
- 債權人
- 林秋月
- 債務人
- 鼎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東正
- 債務人
- 簡宗信
一、債務人鼎呈股份有限公司、簡宗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宗信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