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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債 務 人
淳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宗
債 務 人
王彩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零玖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貳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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