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
    吳星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債 權 人 吳星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宗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黃宗祥就支票號碼FN0055775 支票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支票號碼FN0055775 支票之發票人係承祥國際有限公司,非本件之相對人黃宗祥個人,此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