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凃旻佐
- 債務人
- 哩奇特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危桂雲
- 債務人
- 李魁元
- 債務人
- 黃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叁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