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請人
億和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70號│├──┬─────┬──────┬──────┬──────┬──────┬──┤│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1 │電基交通器│84年12月27日│85年1月31日 │493,915元5角│163636 │ ││ │材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2 │電基交通器│84年12月27日│85年3月31日 │292,000元 │163638 │ ││ │材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3 │電基交通器│84年12月27日│85年2月29日 │1,160,724元5│163637 │ ││ │材股份有限│ │ │角 │ │ ││ │公司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