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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
    陳美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美鳳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美鳳經本院民事庭於105年7月18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自105年7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陳美鳳除對第三人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資價值計新台幣5,00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 ,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8月10日壽會博字第1050809649號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製作併公告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亦無人表示反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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