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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聲請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孝親合樂國際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104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 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181號│├───┬─────┬───────┬───────┬────────┬──┤│編 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 │(新 臺 幣)│ │ │ │├───┼─────┼───────┼───────┼────────┼──┤│001 │ 未載 │5,5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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