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73號
- 聲請人
- 歐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宗
- 聲請人
- 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生
- 相對人
- 蔡麗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定本票之提示日日期( 聲請狀載利息自提示日起計算,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編號2.3 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是否確係欲聲請裁定之本票無誤?
三、聲請人必潔有限公司於105 年9 月1 日以陳報狀稱三張本票之執票人均為必潔有限公司,聲請人歐樂國際有限公司是否有不同意見?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附表:105 年度司票字第5673 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2 年9 月26日│1,520,000 元 │未記載 │ │NO000878 │ │ ├──┼───────┼───────┼───────┼───────┼──────┼───┤ │002 │未記載 │200,000 元 │未記載 │ │NO046601 │ │ ├──┼───────┼───────┼───────┼───────┼──────┼───┤ │003 │未記載 │250,000元 │未記載 │ │NO04660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