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73號

聲請人
歐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宗
聲請人
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相對人
蔡麗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定本票之提示日日期( 聲請狀載利息自提示日起計算,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編號2.3 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是否確係欲聲請裁定之本票無誤?

三、聲請人必潔有限公司於105 年9 月1 日以陳報狀稱三張本票之執票人均為必潔有限公司,聲請人歐樂國際有限公司是否有不同意見?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附表:105 年度司票字第5673 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2 年9 月26日│1,520,000 元 │未記載    │       │NO000878  │   │
├──┼───────┼───────┼───────┼───────┼──────┼───┤
│002 │未記載    │200,000 元  │未記載    │       │NO046601  │   │
├──┼───────┼───────┼───────┼───────┼──────┼───┤
│003 │未記載    │250,000元   │未記載    │       │NO046602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