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11號
- 聲請人
- 黃彥豪
- 代理人
- 王健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茂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茂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00分之4,餘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83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10分之1 ,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38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83號卷宗,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