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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昌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八犬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原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瑋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雅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337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 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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