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請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春菊
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相對人
楊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雃柏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