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春菊
- 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相對人
- 楊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雃柏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