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宋玉鳳
相對人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殷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九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九七一0三),准予變換為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3 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900,000 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