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李守恩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程星豪
- 被告榮聖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賴玉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88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相 對 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守恩 人 相 對 人 賴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事由欄中關於「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136 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存字第8136號擔保提存事件」。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42號裁定,提供9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 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2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16號裁定,提供9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81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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