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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2號

抗告人
仕恭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足
相對人
詹雲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司字第52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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