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祥源工程行即翁基章
- 被上訴人
- 品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6年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