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訴人
祥源工程行即翁基章
被上訴人
品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6年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